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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Cheers雜誌第187期

文/主講│陳業鑫 整理│楊倩蓉圖/Steaksauce


現在即時通訊工具及電子郵件發達,主管在下班後交辦任務所在多有,如果勞工在工作場所外工作,也算加班。



開春以來,職場的加班議題就不斷延燒,例如台北市勞動局公布連鎖速食品牌麥當勞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挨罰;而諷刺的是,嚴格稽查各行業加班情形的台北市政府,卻在去年進行府內滿意度調查時,發現「加班時數太長」是員工最不滿意的原因,導致近日傳出台北市長柯文哲啟動「超時人員關懷專案」,每月加班超過45小時的員工,就會被列冊關懷。

超時加班,向來是台灣職場工作者心中之痛。除了加班過度導致過勞死的案例時有所聞之外,不僅勞工不了解自己權益、不知道合法的加班需要具備哪些要件,企業對加班時數規定、加班費計算,以及哪些人不可以加班等又太過輕忽,導致勞資糾紛頻傳。

加班費→只能多、不能少

幾年前,我擔任台北市勞動局局長時,有一位市民用手機拍下某家外商公司貼出的週年慶兼職員工的徵人海報,然後到勞動局檢舉。

這張招募海報上面寫著:「正常工時8小時,週年慶免不了加班,願意加班的話,前2小時加發3成工資,也就是基本工資乘以1.3;後面再加班2小時,就乘以1.6。」

看起來待遇優厚,實際上卻違法,為什麼?

因為根據《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時在2小時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請注意上述法規中的「以上」,換言之,加班時的前2個小時,應該是基本工資乘以1.34,而不是乘以1.3或1.33;同樣的,後面再加班2小時就要乘以1.67,而不能乘以1.6。至於正職勞工國定假日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

誰決定加班→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其次,我們還要了解一件事,關於加班,並不是公司老闆說了就算。

通常加班有兩種情況,一是企業與員工認為事情做不完要加班,一般是填寫加班申請單,因為主管也要控管,不能讓員工過勞;二是主管認為事情做不完,要求員工加班。

不管是哪一種情況,如果公司有工會,必須經過工會同意;若無工會,也必須先舉辦勞資會議並決議同意後,再經過個別勞工同意才能執行加班。

仔細觀察,可以發現國內很多企業加班都是主管說了算,根本沒有經過勞資會議通過,甚至不知道必須召開勞資會議。

再進一步看,勞資會議不是加班當天召開,而是平時每3個月就要開一次,雇主提出加班需求,勞資會議同意才行。否則,即使個別勞工自願留下加班,雇主還是有違法之虞。我想,這一點是很多企業與勞工都忽略、甚至不知道的;但若不重視,將來碰到勞動檢查,不僅過不了關,還會被處以2~30萬元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

【全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Cheers》187期

【本文由Cheers雜誌授權報導,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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